宝安区内工矿商贸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为推进宝安区内工矿商贸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合规建设,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宝安区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11日
宝安区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指引
为推进宝安区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合规建设,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宝安区内工矿商贸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合规意识,帮助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建设指引。
第二条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合规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合规是指宝安区企业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合规和不断改进完善。
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规模、性质、行业及发展特点,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组建安全生产合规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合规专员。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职责,并对职责的适应性、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考核。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根据企业性质和规模设置对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七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日常合规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合规要求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
(二)主动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发布合规预警;
(三)组织合规审查,妥善应对合规风险事件,做好合规培训,组织或配合进行违规问题调查并及时整改;
(四)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五)审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重大技术项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等情况;
(六)督促落实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采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七)督促办理工伤保险;
(八)研究和决定本单位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九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七)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如实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八)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条 企业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
(二)对生产经营决策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意见;
(三)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组织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五)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并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六)对拟奖惩和调整职务的从业人员,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和危险源辨识、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本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组织安全生产考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在每班工作前应当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在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采取措施解决或者按照规定停止作业;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及时向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并及时跟进落实管理人员确定的解决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应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
(一)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情况;
(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制考核奖惩等情况;
(三)落实安全防控责任情况,包括安全风险识别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源安全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外包等业务安全管理等情况;
(四)落实应急处置责任情况,包括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行政处罚、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伤发生、法定检测、执行“三同时”制度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合规计划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与企业发展总方针相适应,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安全生产合规组织架构,明确相关责任人员、责任部门的职责情况;
(二)制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规范、政策、合规行为准则等合规制度;
(三)梳理企业安全生产合规风险,有针对性地确定合规方案;
(四)明确合规建设的方式、步骤、期限、目标等相关内容;
(五)其他有利于合规管理的相关制度、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的管理制度。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及时传达给相关从业人员,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二)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征求工会及从业人员意见和建议,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其他关于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的规则、制度、流程。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全面系统的安全生产合规培训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能力;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应上岗作业;
(三)对进入企业从事服务和作业活动的承包商、供应商的从业人员和接收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合规文化纳入日常文化建设必要内容,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上墙、发放合规手册、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方式,强化全员安全合规意识。
第十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章程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目标;
(二)安全生产合规管理组织机构设置;
(三)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承诺;
(四)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合规管理的其他基本内容。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和工作程序等,选择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控制措施、个体防护措施等,对安全风险进行控制。
第二十条 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员工,并严格执行。宝安区企业应确保从业人员参与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将承包商、供应商、外包单位等相关方在企业内部发生的事故纳入本企业事故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全面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含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将监控中心(室)视频监控数据、安全监控系统状态数据和监测数据与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定期派员巡视,进行隐患排查,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至少每月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实行隐患闭环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奖惩制度,明确员工举报安全生产不规范行为的奖励和报酬;明确员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安全生产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针对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场所(设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编制重点岗位、人员应急处置卡,准备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内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并教育、指导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事故后宝安区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并开展先期处置。完成险情或事故应急处置后,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为推荐性指引,企业可以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参照适用本指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建设指引由宝安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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